江西省旅游管理條例(2001年修正)
法律責任與附則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、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、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,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;沒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。
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而從事旅游經(jīng)營的,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,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。
第三十三條 旅游經(jīng)營者因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受到旅游者投訴的,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予以通報。
第三十四條 旅游經(jīng)營者因經(jīng)營不當造成游客人身傷亡、財產(chǎn)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三十五條 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,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未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(一)旅游業(yè)是指憑借旅游資源和設施從事招 马鞍山市| 志丹县| 彝良县| 陇川县| 清苑县| 宁强县| 东兴市| 邓州市| 洪洞县| 永和县| 邹城市| 南华县| 横山县| 阳原县| 姚安县| 邵阳市| 元氏县| 高州市| 阳高县| 武安市| 郑州市| 怀集县| 介休市| 南陵县| 富民县| 通山县| 大方县| 花垣县| 措美县| 岑溪市| 绍兴县| 台南市| 梁平县| 建湖县| 荔浦县| 离岛区| 桦南县| 陇川县| 成安县| 云霄县| 峨眉山市|